这个问题看上去很幼稚,因为对于大部分申请人来说,递交材料和信息属实是基本常识,并不会去考虑加拿大移民局是否会去核验文件的真伪,更不会质疑移民局是否有这样的能力。然而对于少数信息及材料存在异常的人来说,这个问题则显得尤为重要,因为除了担心自己的申请能否通过以外,他们还需要担心材料异常的情况是否会被移民局发现,发现后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案例
申请人X先生希望在圣诞期间访问在加求学的女儿,由于对于签证申请流程并不了解,也无法应对英文申请表格和页面,于是委托了国内某旅行社进行加拿大旅行签证的审理,在申请递交后不久X先生的邮箱收到了来自移民局的邮件,X先生发给女儿翻译后得知申请出现了问题,而旅行社对于这个问题则轻描淡写为文件不符合要求,本次申请可能无法通过,于是X先生的女儿找到我们事务所寻求帮助,我们看到了这封信后意识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
这是一封典型的程序公平信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 (PFL),就是签证官要给申请人一个解释的机会,让申请人打消签证官信中的顾虑。我们在【程序公平系列文章(六):虚假陈述】中曾做过详细的讲解,这里对于PFL不再赘述,但是我们仍然需要强调的是,收到针对申请材料的PFL,我们所接触的案例中几乎全部为实锤,也就是说签证官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并不会向申请人发PFL,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官方渠道验证文件的真伪,申请人如果收到这类PFL就意味着申请材料一定存在问题。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签证官对于申请人中国银行存款证明的真伪产生了质疑并引用移民法提供其质疑的法律依据。
虚假陈述将面临什么样的后果?签证官在信中也引出了详细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清晰的了解到,无论直接或间接提供虚假陈述,一旦以该法条拒签,申请人将5年内不得再申请加拿大的任何签证。
通常申请人收到PFL会有30天的回复时间,申请人需要提供详尽的信息及材料来排除签证官的顾虑,或是直接承认虚假陈述,而显然在本案中,签证官的顾虑已经非常明确,该存款证明只存在真和伪,而这份材料的真伪只有申请人本人知道,我们虽然不排除一些不良机构教唆申请人提供虚假文件的可能性,但是由于国内大部分旅行社并非合法代理,签证材料全部以申请人本人身份递交,所以申请人无法将责任推卸给旅行社,况且间接提供虚假陈述仍然会被判定虚假陈述。
很遗憾的是,在和X先生的沟通中,我们并不认为这份文件内容属实,除了建议申请人如实陈述回答移民官外,并无更好的处理办法,X先生也将面临5年内不得申请加拿大任何签证的惩罚。在这里我们再次嘱咐大家,不要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如实披露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